“慈善大使”加身 “善款”泥牛入海 捐赠官司多发提醒有关部门善事要善办
湖南太子奶集团旗下的北京太子童装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因不兑现捐赠承诺日前被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告上法庭。 中国青基会:希望小学没法建了 “我们本已经给希望小学选好址,可因为捐款迟迟不到位,现在只能搁浅。”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宣传中心主任王汝鹏言语中透着气愤和无奈。2003年1月12日上午,湖南太子奶集团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捐赠仪式,宣布向“希望工程”和“母亲健康快车”项目各捐款100万元。不少国家领导人都出席了这一仪式,全国各媒体的报道更是铺天盖地,宣传效果十分显著。 签协议时,太子童装答应向青基会分期分批支付这100万,首期20万很快就到了账,青基会有关活动也开展起来,然而其余的80万就迟迟没了动静。 红十字总会:状告违背捐赠承诺企业 因违背捐赠承诺被告上法庭的企业远不止太子童装这几家。去年,中国红十字总会开打了它成立百年来的首场官司。被告是北京通康生物实业集团公司。红十字总会要求法庭判令该公司支付第一笔500万元捐赠款,并交回“中国红十字勋章”以及“慈善大使”称号的相关证章、证书和牌匾。2001年9月,该公司董事长董占义曾签下协议捐赠2000万元建立中华骨髓库,但至今没见到一分钱。中国红十字总会法律顾问刘安元律师对记者说:“此案即将一审判决。而这个博取了‘中国慈善第一大使’美名的董占义董事长早就不知去向,开庭时被告席上一直空无一人。这起事件实在太恶劣了。” 公益捐赠要遵循道德和法律双重规则 我国已通过立法来规范公益捐赠行为。法律专家杨立新教授指出,等捐赠的广告效应实现了,就溜之乎也,使捐赠协议成了一张白纸。这是一种真实的欺诈行为。凡是进行公益捐赠和接受公益捐赠的人,都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订立捐赠协议的,就应当严格执行协议,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能违反协议。借捐赠旗号实现广告目的的行为,是极为卑劣的行为,应当受到舆论谴责和法律的制裁。 法律链接 捐赠合同不能撤销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为什么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能撤销呢?由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使得当事人之间具有更深的道义上的情感,若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必然会与其原赠与的目的相悖。因此,凡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论当事人依何种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赠与人均不得撤销该赠与。 编辑后语:台风“云娜”给浙江的一些地方留下了满目疮痍,苍天无情人有情,我省各地正在勃蓬开展为灾区的捐款活动。我们选发该文是为了提醒一些部门,公益事业扶助的是社会最弱势的群体,一定要将好事办好,不要给沽名钓誉者留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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